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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旅游住宿业中,旅游饭店是主体,它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实行这一制度,不仅能使饭店管理向正规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而且也可以方便旅游者选择。星级制度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以“星”来反映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平,是一种国际化的通用标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988年8月,国家旅游局参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在我国开始实行了星级评定制度。1998年,根据10年来星级评定的实践,又重新修订了上述《规定》和《标准》。
2、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下称《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取店、二星级饭店、三星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五项:
3、①、饭店的建筑、装横、设备、设施条件;
4、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5、根据《评定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公民,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饭店(或宾馆、度假村等)都可以中请评定星级。
6、由以上评定范围可见,有资格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的范围是较广的。通过饭店星级的评定,不仅可以提高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准,也可以使星级旅游饭店在旅游住宿业中起到推动其他旅游住宿、设施向规范化服务发展。
7、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导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规定》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四星、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声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屋、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屋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评定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8、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所谓垦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
9、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来说,饭店所取得的屋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备设施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备设施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屋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屋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的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例如,一家名为“滨江”的饭店是由三座不同的建筑物所构成。在星级评定中,该饭店的主楼被评为三星级,而另外两座建筑物则分别被评为二垦级和一屋级。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为二星、一屋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滨江”饭店名称;否则,滨江饭店的三星级无效。
10、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职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11、此外,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职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12、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匆店检查员制族。星级饭的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13、由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是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托进行工作的,所以对检查员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要求,主要是:
14、①、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15、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16、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
17、④、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18、⑤、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19、此外,对国家级检查员还要求具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20、根据《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才能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将被取消检查员资格
21、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22、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对饭店的检查分为评定前检查和评定后检查两种。评定前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对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定后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对已经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而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特殊待遇,不得收取礼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彻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23、(6)、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24、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
25、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26、①、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7、②、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28、③、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29、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垦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极。
30、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31、①、一星级、二屋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32、②、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33、③、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34、④、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
其中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42/T411-2007规则如下(内容很长,如果亲要了解具体灭火器、消防栓等具体配置问题,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消防局咨询):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客房数>50间宾馆饭店。其他宾馆饭店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1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1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
5.1.3宾馆饭店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客房数为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4.1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5.1.4.2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4.3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1.6宾馆饭店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宾馆饭店,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导宾客疏散、扑救火灾。
宾馆饭店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宾馆饭店的需要。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7.1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7.3.1.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的面积不超过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时,可设一个门。
b)单层建筑的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1个疏散楼梯。
7.3.1.2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1.3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7.3.2.1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度应根据GB500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
7.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走道和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3.2.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7.3.3.1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b)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
c)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7.3.3.2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7.3.3.3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3.3.4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3.3.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7.3.4.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3.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3.5.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7.3.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1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7.4.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4.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4.4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7.4.5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4.6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7.5.1.1宾馆饭店应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7.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 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7.5.1.3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7.5.2.1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可燃物品库房。
7.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5.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7.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5.4.1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7.5.4.2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7.5.4.3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7.5.4.4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5.5.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5.5.2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BC或ABC,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
7.5.5.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5.5.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饭店协会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饭店协会、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明、李仁良、陈新华、陈勇、周和华、平安稳、张军
本标准为申请“绿色饭店”评审的酒店、宾馆、度假村以及餐馆、酒家、饭庄等企业规定了应达到的要求。
1.1.1证实其有能力稳定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绿色饭店服务内容。
1.1.2通过持续的改进提高顾客的消费满意程度和环境保护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酒店、宾馆、度假村以及餐馆、酒家、饭庄等企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新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2000)
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ISO14001:1996)
3.1绿色饭店:运用环保、健康、安全理念,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的饭店,其核心是为顾客提供舒适、安全、有利于人体健康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并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2绿色消费:指人们在购买商品和消费时,关注商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问题,并在消费过程中关注环境保护的问题。
3.3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经专业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
绿色饭店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共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
A级:表示饭店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并已开始实施一些改进环境的措施,在关键的环境原则方面已作了时间上的承诺。
AA级:表示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服务,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AAA级:表示饭店通过持续不断地实践,在生态效益成果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本地区饭店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AAAA级:表示饭店的服务与设施在提高生态效益的实践中,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并不断提出新的创举,处于国内饭店行业领先地位。
AAAAA级:表示饭店的生态效益在世界饭店业处于领先地位,其不断改进的各项举措,为国内外酒店采纳和效仿。
5.1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绿色饭店标准。
5.2.1企业自愿向中国饭店协会及其委派机构报名,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5.2.2企业参照绿色饭店标准及细则,开展实施活动。根据企业的需要,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将派专家进行具体指导。
5.2.3企业根据实施结果,填写有关评估材料报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
5.2.4全国绿色评定机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委派审核组对现场进行检查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确定等级。
5.2.5一个企业评定一个等级,如果企业由若干分店组成,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是连锁店,可以统一申报,一次评定。
6.1绿色饭店的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评定为绿色饭店的企业实行强制管理制度。
6.2经评定的绿色饭店授予相应等级的绿色饭店标志牌,对本企业生产的餐饮食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准许使用“绿色美食”标志并颁发证书。
6.3绿色饭店标志牌由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6.4经评定的绿色饭店,由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四年进行一次复评。在此期间,应企业的申请,可安排进行晋级评定。同时,中国饭店协会还将作不定期暗访,在监督、暗访、复评人员出示审核员证及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委托书后,饭店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6.5企业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发生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其他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降级、摘牌等处理。
7.1绿色饭店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审核员制度。审核员必须经专业培训与考核,合格者颁发审核员资格证书。
7.2绿色饭店审核员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初级审核员有资格实施绿色饭店的企业内部审核,注册中级审核员有资格实施绿色饭店的外部审核,注册高级审核员有资格担任绿色饭店外部审核组组长。
7.3审核员在四年内要定期接受再培训及验证,以确定其注册资格。
7.4审核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应严格执行有关纪律。
7.5审核员只能在接受执行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委派书后方能行使审核职责。
A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A1.2饭店最高管理者必须任命专人(绿色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创建绿色饭店任务,饭店有绿色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健全有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1.3饭店有关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分管创建绿色饭店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环境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A1.4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饭店被授予“绿色饭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A1.5有建立绿色饭店的相关文件档案。
A2.1积极引入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A2.2饭店用水总量每月至少登记一次,厕所水厢每次冲水量、水龙头每分钟水的流量、浴池水龙头的水流量、小便池的用水量、洗碗机的用水量等有明确的标准并执行。
A2.3饭店的水消耗主要来源客房、厨房清洁和餐具清洗。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
A2.4饭店用水消耗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A3.1饭店要有能源管理体系报告,每年至少做一次电平衡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能耗定额和责任制。
A3.2通风、制冷和供暖设备应强化日常维护及清洁管理,并配有监控系统,对冷柜、窗户的密封情况每年都要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A3.3健全饭店的能源使用计量系统。
A3.4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可再利用的能源(太阳能供热装置、地热等)系统。
A4.1饭店污水排污、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控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A4.2洗浴与洗涤用品不能含磷,使用和用量正确,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A4.3冰箱、空调、冷水机组等积极采用环保型设备用品。
A4.4室内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无装饰装修污染,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A4.5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A5.1饭店要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减少垃圾数量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
A5.2饭店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以便回收利用,员工能将垃圾按照细化的标准分类。
A5.3对顾客做好分类处理垃圾的宣传。
A5.4对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有专用存放点。
A6.1有无烟客房楼层(无烟小楼)。
A6.2房间的牙刷、梳子、小香皂、拖鞋等一次性客用品和毛巾、枕套、床单、浴衣等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减少洗涤次数。
A6.3改变(使用可降解的材料)、简化或取消客房内生活、卫浴用品用的包装。
A6.4放置对人体有益的绿色植物。
A6.6客房采光充足,有良好的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A7.1餐厅有无烟区,设有无烟标志。
A7.2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
A7.3保证出售检疫合格的肉食品,严格蔬菜、果品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在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外购原料告示牌,标明主要原料的品名、供应商、电话、质检状态、进货时间、保质期、原产地等内容。
A7.4积极采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害蔬菜。
A7.5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A7.6制订绿色服务规范,倡导绿色消费,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存酒等服务。
A7.7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积极减少使用一次性毛巾。
A7.8餐厅内有男女分用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卫生间面积及厕位与餐厅面积成恰当比例,卫生间各项用品齐全并符合环保要求。
A8.1饭店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A8.2饭店应建立积极有效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
A8.3饭店应建立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监控体系,尽量选用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
A8.5饭店的绿色行动受到社会的积极赞同,顾客对饭店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具体实施细则和评估标准,参见《绿色饭店评估细则》,中国饭店协会将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