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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载体表示单位或商户名称、字号和标志。
2、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第六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第七条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6、(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7、(三)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等机构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8、(四)牌匾标识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第八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9、(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10、(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第九条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1、(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12、(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13、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第十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14、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匾标识的;
16、(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的;
17、(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第十四条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值得去的景点有:南门楼、景城公园、贺兰山国家森林公园、银川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永宁文化园。
银川老城区的南门,是银川古城六座古城楼中,保存下来的惟一的最完整的城门楼,当地人习惯称为南门楼。如今看到的南门,是1917年重建的,50年代以来经过多次整修,拆除了南门楼东西两侧的城墙,开辟了南门广场;又在门楼两侧修筑观礼台,南北种植了不少的花草树木。
银川景城公园以中国地图为构图要素,海南岛、台湾岛、钓鱼岛、黄河、渤海一应俱全,通过湖光山色,小桥流水,奇花异草,廊桥水庭打造独特的人文景观,生态氧吧。
贺兰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银川市区以西约50公里,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独特的人文景观。景区内层层林海,有高耸入云的油松、杜松、云杉等天然林木。
银川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境内,距银川市区约10公里,距离黄河约3公里。这里是黄河流域、西部地区第一家国家湿地公园,景区集黄土高原、黄河、湖泊、芦苇、湿地等景观于一身。
位于银川市永宁县的永宁文化园,是以展示回族、伊斯兰建筑文化、宗教文化等为特色的主题景区。园区内建有回族博物院、礼仪大殿、回族商贸一条街、回乡人家等处,其中的博物馆是全国最大的一座回族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