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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的预制菜公司叫杭州马家厨房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由马云持股99.9%的杭州大井头贰拾贰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新增一家子公司,主营预制菜、农产品加工和批发等。
该子公司名为杭州马家厨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PAU JASON JOHN,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品批发、酒店管理、技术服务等。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龙章路159号728室。
按照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标准,预制菜是以农产品、畜禽、水产品等为原料,配以各种辅料,运用标准化作业,经预先加工,或烹调制成,并经过包装好的成品或半成品菜肴。据报道,2021年美国、日本预制菜的渗透率已达到60%以上,而我国仅为13%左右,发展空间巨大。
预制菜行业标准制定要统筹两个维度:一是政府监管维度,着眼点是公共食品安全,要通过严格标准加强监管;二是企业生产维度,要通过标准制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通过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品牌辨识度。
2022年以来,全国各地均出台了预制菜行业相关标准帮助整个市场慢慢脱离“野蛮生长”的阶段,逐渐变得规范。
2022年5月18日,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国内20余家单位共同起草了全国首部《预制菜点质量评价规范》团体标准。
2022年5月29日,山东发布了全国首个《预制菜通用设计实施指南》团体标准。
2022年6月2日,中国烹饪协会联合多家机构和头部餐饮企业代表共同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对预制菜的原辅料、产品标准、生产过程卫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立项制定《预制菜术语及分类要求》《粤菜预制菜包装标识通用要求》《预制菜冷链配送规范》《预制菜感官评价规范》《预制菜产业园建设指南》5项预制菜地方标准。
2022年11月26日消息,长三角消保委联盟联合长三角三省一市餐饮行业协会、部分预制菜龙头企业共同起草了《长三角预制菜点质量及服务评价规范》,该团体标准从原材料、加工、包装、标签标识、贮存配送、还原度以及食品安全指标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2月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清美集团旗下上海天信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了《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实施后全市首张包含“预制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杭州马家厨房食品有限公司
1、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是2017-03-28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硖石村23号。
2、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27MA28N7XTXP,企业法人夏志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杭州忠雅堂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养殖、销售:家禽、石斑鱼、石蛙、蜜蜂;销售:蔬菜、菌菇、水果、草皮、花卉、苗木、盆景;销售(含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凭证经营)、豆制品、水产品、禽蛋、初级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洗涤用品、体育用品、家具、农具、农用机械、工艺品(除文物)、塑料制品、床上用品、酒店旅游用品、不再分装的化妆品、消毒杀菌产品、实验室设备、教学设备、机电设备、厨房设备、酒店设备、舞台设备、消防设备、监控安防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仓储设备、机械设备、太阳能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除专控)、数码产品、劳保用品、陶瓷制品、橡胶制品、不锈钢制品、纸制品、图书报刊、箱包、门、窗、窗帘、灯具、卫浴洁具、仪器仪表、乐器、计算机软件硬件、服装鞋帽、装饰材料、水暖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凭证经营);服务:图文设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电子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零售:卷烟、雪茄烟(凭证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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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做餐饮业的你,是否已经了解过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了?下文是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定期对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设施或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场所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对餐饮场所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餐饮场所指城市中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二)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三)餐饮业户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级。基准灶头数按照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具体见表1。
(四)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在线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六)在线监测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七)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